案例简介
2001年7月底,据消费者举报,广州市天平架的真实惠货仓市场正在出售一种劣质的东北珍珠大米,这种米看起来浑圆透亮,但抓起来闻一下却有股异味。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暗访,追踪、掌握情况。根据调查和检验结果,7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联合省公安厅组织了广州市和白云区卫生、公安、工商、粮食等有关部门对白云区江夏村的“永康精米厂”、“港兴精米厂”、“泰京精米厂”等3家劣质米加工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封了可疑大米300多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永康精米厂”等3家大米生产加工点,均没有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差,原料和成品、加工场所为同一车间,不具备大米加工生产的卫生条件。现场堆放来源不明的“原料米”发黄霉变有异味,甚至有虫类混生物。这些发霉变质的“原料米”,经去皮,漂白,加水抛光和添加矿物油等程序加工,假冒成30种优质品牌大米,牟取暴利。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现场抽检的 174份米样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原料米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率达70%,成品米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率30%。另据对到达广州铁路南站900吨“原料米”抽检结果,17份样品有15份黄曲霉毒素B1超标。
8月28日,广东省卫生厅公布,经过本省卫生监督部门与工商,公安,计委(粮食),质监,经贸,铁路等部门联手,对省内大米加工场所,批发及零售点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拉网式检查,共查获劣质大米423吨。
处理结果
经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监督员合议认为, “黄石永康米业”等3家大米生产加工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七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予以取缔。
2.销毁三厂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大米。
3.罚款叁万元正。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该 3家大米加工点的负责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3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原因分析
2000年12月,广东省一些地方曾发生不法个体粮商加工,销售掺入非食用矿物油大米事件。今年广州等地市场再次发现个体粮商出售劣质霉变有害大米。“毒米”事件的反复出现,反映出我省粮食市场存在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等问题。具体原因如下:
1.购销放开后渠道多样化,粮食市场欠缺规范。
大米是放开经营的,进货渠道无法控制。县以上粮食市场开具的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是两张大米进入粮食市场的 “通行证”。至于农贸市场的米贩,按个体户管理条例定期检查营业执照,签定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对米贩的进货来源也没有把关。由于肉菜市场的米贩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货,存在管理上的隐患。
2.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粮食管理难以覆盖整个过程。
粮食从统购统销转变为放开经营,就形成了质量监管的一个多元化的格局,如果这些质量监管部门缺乏一种协调的话,整个管理就难以覆盖粮食从源头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当前,粮食市场在保证粮食质量方面的缺陷,就是放开以后,由市场形成的对粮食的监管,不足以完全保证整个过程中粮食质量,这就形成了市场的缺陷。
3.部门配合不够,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发证照,轻监管,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症结所在。没有卫生许可证的照发营业执照,以至于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空白。
4.某些粮食经营者缺乏商业道德,消费者缺乏良好的消费习惯。
采取措施 针对 “毒米”事件,广东省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广东省卫生厅对劣质大米查处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继续要求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大米加工场所,批发商及零售点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二是继续对大米进行抽检,陆续公布抽检结果,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三是加强对大型的生产加工企业,大型的批发市场,大型的转运站等的监督管理;四是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协调研究,从粮食的生产,加工,运输等源头抓起,做好立法,加强严格科学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省计委(粮食局)于8月1日向全省粮食系统下发了《关于严把粮油质量关,确保供应“放心粮油”的紧急通知》,迅速部署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自查。强调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把粮油质量关,做好供应“放心粮油”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卫生部门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严防劣质霉变粮油进入市场,确保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
3.广东省政府于8月10日向各市发出了《关于全面整顿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对卫生,工商,粮食,质监等部门的职责作了分工和进一步的明确,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通知提要如下:⑴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顿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⑵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⑶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⑷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制度;⑸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良好的商业道德。
4.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下一步该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思路:⑴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向深入;⑵抓住重点,迅速掀起新一轮整治粮食市场行动高潮;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管理;⑷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强化基础。
对策
针对目前粮食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推行专业化经营经营粮食批发、加工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的企业,不得兼营粮食批发和加工业务。
2.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具备300平方米以上符合储粮安全和卫生要求的独立仓储设备。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或者流动资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原粮批发业务资格认定;具备100平方米以上,符合储粮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仓储设施,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或流动资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成品粮批发或者粮食加工业务资格认定。
3.企业及产品标签管理粮食批发、加工企业必须建立经营、加工台帐。粮食批发、加工企业台帐必须填明销售粮食品种、等级、数量、来源、购买者、购买数量及联系方式、票证名称和编号等项目;粮食采购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证照。粮食包装必须采用专用袋。销售的粮食必须标明中文品名、等级、厂名、厂址、加工日期、保质期、重量等。
4.建立粮食经营违章警示扣分制。
行政执法人员对粮食批发(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其违法违规的轻重程度,可分别提出警示、警告、严重警告:(1)违规违章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应提出警示或警告,扣除相应分值。(2)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未达到吊销证照程度),除予以相应处罚外,应提出严重警告,扣除相应分值,并将违法违章行为及所扣分数记入《粮食经营违法违章查处档案卡》。
5.加强部门沟通和配合
卫生监督部门应将检查或行政处罚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也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情况及时通报卫生监督部门。